一、召募條件:
凡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年滿 18 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擔任本所志工:
(一)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者。
(二)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三)經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四)退休公務人員。
(五)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1年以上經驗者。
二、服務時間: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上班日,上午、中午、下午(可擇任一時段服務)。
(二)由本所依據志工之意願與時間排班,每人每次服務連續 3小時以上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
(一)現場報名:申請人填具「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志工申請表」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網路報名:
(三)推薦報名:經地政士公會或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推薦、本所員工或志工介紹推薦。
(四)洽詢電話:02-23062122分機405,承辦人蕭先生。
四、候用限制:
經申請列入候用名冊者,保留期限為1年。1年屆滿仍未能列入志工名單而欲保留候用資格者,需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