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項目 - 登記(簿)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地價謄本。(不含83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
- 地籍異動索引。
- 土地參考資訊。
(二)謄本種類 - 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以通信方式申請者,得核發第二類謄本。
- 地籍異動索引,以通信方式申請者,索引資料須隱匿權利人部分姓名。
(三)申請人應備證件 - 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
-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 檢附工本費(多退少補)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
(三)注意事項: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法聯絡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