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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跨所收件服務

一、登記案件

(一)本所自91年10月25日起實施登記案件跨所收件服務,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不受轄區限制。
(二)申請方式:送件時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
(二)領件方式:
1向轄區地政事務所領取。
2申請證件「郵寄到家」者,得需隨案檢附雙掛號郵資及回郵信封,由轄區地政事務所郵寄之。
(三)需請您配合事項:申請跨所收件之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到案件後起算。
二、測量案件
(一)本所自92年6月20日起提供「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服務」,讓民眾得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申請方式:填具「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
(三)領件方式:
1向轄區地政事務所領取。
2申請證件「郵寄到家」者。得需隨案檢附雙掛號郵資及回郵信封,由轄區地政事務所郵寄之。
(四)需請您配合事項:測量案件如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請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測量案件,一併申請跨所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