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4-02-03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