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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791號令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12-21

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