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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清算程序之學校法人因清算財產而辦理不動產設定負擔或移轉登記,檢附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核發內含清算人印鑑樣式之印鑑證明,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蓋用相同印文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及第41條第16款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