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函釋有關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發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無誤後囑託辦理之「發還」登記案件,其性質屬回復所有權,尚非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情形,免繳納登記費。至權利人之書狀費,俟其另案申請書狀換給後依規定辦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