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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 點、第7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3年9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令修正。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9-09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 點、第7點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於113年9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令修正,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