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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5日以法令字第11304546200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12-24

一、依據法務部113年11月25日法檢字第11304546240號函辦理。

二、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屬洗錢法制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其擔任受託人時,應就信託資訊進行申報,於資訊發生變更時更新申報資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以信託財產與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臨時性交易時,並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

三、關於前開信託資訊申報(首次申報)或更新申報(資訊變更)之表單與申報方式,及信託地位之揭露,俟內政部研訂後另函通知相關作業方式。